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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会指南
常州市江西商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根据财政部、民政部“社会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”的有关规定,按照《常州市江西商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结合江西商会的特点和工作要求,制定常州市江西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
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,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规章制度,并按照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。
第三条
会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、厉行节约的原则,在保证商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,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商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。
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与
缴
纳
第四条
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。凡商会批准入会的会员,必须按本办法,自觉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五条
会员会费的标准:
会长:每年交纳会费5万元;
监事长:每年交纳会费2万元;
常务副会长:每年交纳会费2万元;
4. 副会长: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;
5. 理事: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;
6. 监事:按照原商会职务的会费标准每年进行交纳;
7. 会员: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。
第六条
会费收取
本会会费按年度收缴,每年收缴一次。各会员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将会费交纳至商会指定的账户,并向会员出具专用收据。
第七条
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,按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
第八条
会费是本会的主要经费来源,也是商会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。会费的使用应本着为会员服务、开展商会活动和促进商会发展的原则,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从严掌握使用,严禁挪作他用。
第九条
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:
(一) 办公场所房租及管理费;
(二) 工作人员酬薪;
(三) 办公设备设施、用品用具等;
(四) 日常办公费;
(五) 其他。
第十条
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:
(一)义务为会员服务(印送标牌、通讯录、义务咨询、法律援助等);
(二)建立和维护网站;
(三)商会活动费用;
光彩基金费用;
其他经理事会通过的非会员活动费用。
第四章
会费的管理
第十一条
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,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二条
商会收取会费统一使用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,当年结余会费转至下年使用。
第十三条
商会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,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。会费可以现金缴纳,也可以通过银行汇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。
第十四条
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,可根据实际情况,经会长会议讨论后进行适度调整。
第十五条
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
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,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,并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第十七条
本办法经2018年1月7日常州市江西商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,即日起实行。
第十八条
本办法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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